哪些情况下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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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颇犀牛

来源

阿勒颇犀牛工作室

上周有一件事让我印象深刻。

一个小伙伴委屈巴巴地表示因为自己开发的客户拖欠了几十万的尾款一直没有支付,公司现在竟然要求她个人来代替公司承担这部分损失。

理由是公司刚刚发布了年度回款目标和全新管理制度,借此改善公司的现金流水平和应收账款。

落到她头上的具体处理方式是,从接到公司通知开始每月工资只按照当地最低水平发放,剩下的部分全部用来抵扣客户拖欠的尾款。

什么时候客户的尾款要回来了,再补发扣掉的工资。

要不回来的话工资也就别想发了,真正与客户做到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与自己的客户“同呼吸,共命运”。

这公司的做法到底有没有道理呢?如果员工真的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呢?

本期我们来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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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决劳动者造成损失到底要不要赔偿的问题。

虽然有观点认为,劳动者因为履行职务即便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也无需赔偿。

原因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需要赔偿的情况仅约定了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服务期内提前终止合同等,并不包括这种履职导致的损失。

但是我们综合了裁判文书网、最高法、中国法院网等权威来源的资料和观点,得出下面的结论。

学界和实践中,更加主流的观点认为:

并不是所有的因履职造成的损失都不需要赔偿,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造成损失后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很多法院的判例都也印证了需要在一定限度范围之内进行赔偿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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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公司层面随随便便发生一个损失就要劳动者来赔偿。

那么到底哪些情况下,劳动者才会按照一定比例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只需要记住下面这三条:

1.确有实际的损失存在;

2.用人单位需证明该损失与劳动者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劳动者就该损失的发生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敲一下黑板。用人单位如果以此为理由起诉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得提供相关的证据。

我想说,这部分的举证可没那么容易,这也是导致很多用人单位败诉的直接原因。

所以各位小伙伴们如果遇到公司起诉你要求赔偿损失,先不用慌。

对照着上面三条自己先看看是否符合,然后再考虑具体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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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到的三条中,第三条的认定尤为重要。

可能有不少小伙伴会觉得一头雾水,如何认定重大过失呢?我建议大家从这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是劳动者的行为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看有无违反职业道德;

第三检查有无违反用人单位提出的公司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流程和劳动规范。

如果这三点都没有触犯,那么90%以上的概率你可以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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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真的被认定要赔偿公司的损失时,大家也不必过于担心,99%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判让劳动者承担全部损失的,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分配。

上面提到的这个“限定在一定合理范围之内”的赔偿比例和金额又会受制于哪些因素呢?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三点:

1.先看是否存在故意的情况。也就是认定劳动者是不是存在主观过错,以及主观过错的程度;2.劳动者事后是否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损失;3.法院会综合判断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考虑从劳动者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认定赔偿金额。

从用人单位角度:

1.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就安全和履行职务方面的必要培训,以及是否对履职行为进行监督;;2.是否建立事前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制度;事后用人单位是否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损失。55

我们回到开头的提到的小伙伴的问题。

公司的扣工资的决定于法无据,相关决定也没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相关合同的签署都履行了公司的内部审批流程,合同的签署代表了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的意志。

用人单位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应当对其管理的公司成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通过发布管理制度的方式将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转嫁给员工,属于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内容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其次,劳动者根本不是公司和客户签署合同中的主体。

劳动者既不承担购销合同中的具体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中的具体义务,所以公司无权要求员工承担追回尾款的责任。

第三,公司新发布的制度如果没有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十条

因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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