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证滥伐林木收购野生犀牛角

保山市腾冲市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境内生态环境优越,是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宝库,辖区内有着被誉为“物种基因库”的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大量珍稀动植物在这里繁衍生存。

为更好地维护辖区生态系统平衡,强化司法保护责任担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腾冲市人民法院对近年法院办理的部分环境资源案例进行整理发布,以此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正确价值观,为守护绿水青山的美丽腾冲贡献力量。

案例一:张某、明某滥伐林木案——无证滥伐林木,二被告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腾冲市北海乡某处林地的林木株,计活立木蓄积39.立方米,后将部分木材出售获利。被告人明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北海乡多处林地的林木,并加工成纸浆木出售获利,经调查测算,明某所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67.立方米。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

●典型意义

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的保护,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面积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都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案例二:许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收购野生犀牛角,被告人被判拘役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于年向一名缅甸籍男子购得犀牛角1块,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块犀牛角制品重37克,来源为奇蹄目犀科白犀属白犀,白犀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犀牛角价值人民币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其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许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员,任何一种野生动物都是生态平衡链条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如果不对这类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施以法律制裁,将对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严重威胁且破坏生态平衡,最终将会使人类生存环境恶化,损害人类自身利益。无论是为了人类自己,还是为了维护地球生态平衡,我们每个人都应积极行动起来,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自觉抵制非法猎捕、违法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三:王某非法采矿案——非法采矿,获利不得反获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雇佣挖机到腾冲市荷花镇等地,以修建森林防火通道为由,无证非法开采萤石矿.35吨,以每吨原矿运费25元的价格雇佣驾驶员将所采原矿出售给腾冲某矿业有限公司,共销售得矿石款元,扣除运费.75元,其非法采矿价值合计人民币.25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价值人民币.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属于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任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会造成当地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一旦遇上雨季,更会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四:吴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被告获刑并被要求恢复植被

●基本案情

为方便采矿,被告人吴某在仅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在没有办理林地临时占用手续,并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腾冲市团田乡多处林地开采矿石,实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84.82亩,造成林地原有地貌改变,地表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对其处罚金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0万元。并要求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公益诉讼机关植被恢复造林费用元。

●典型意义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砂活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损坏,则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还责令交纳造林费用恢复植被,为通过公益诉讼手段参与生态保护积累了实践经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五:杨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收购红豆杉加工木制品出售,被告人获刑

●基本案情

年至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向他人购买红豆杉、榧木木材后在腾冲市猴桥镇自己经营的木雕厂进行加工、出售并为他人加工红豆杉制品。年3月6日,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在杨某木雕厂内查获58件木制品,其中49件木制品为红豆杉科属红豆杉,8件制品为红豆杉科属榧木,涉案物品材积总计0.立方米、立木材积(蓄积)1.立方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考虑到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典型意义

红豆杉是我国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是名副其实名的“植物大熊猫”,国家早有明文规定红豆杉及其制品禁止贸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于珍稀植物同样适用,杨某明知系所收购植物为红豆杉,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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